【电缆网讯】据国家能源局5月18日消息,应急管理部、国家矿山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印发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和核定标准。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指出,新投产煤矿和已核定生产能力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通过生产能力核定方式提高产能规模,一井一面、实现智能化开采、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间隔时间可放宽至2年。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指出,提高煤矿核定生产能力应有资源保障,核定生产能力后的服务年限应与煤矿设计规范一致。已完成资源整合、通过能力核增可达到中型及以上规模的煤矿,剩余服务年限不得少于10年。实施综合机械化改造的煤矿核定后的服务年限原则仅作为参考依据。
附件:《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
《煤矿生产能力核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