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1、适用范围
 a)矿用橡套软电缆;
 b)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c)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d)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2、认证的基本环节
 2.1认证的申请
 2.2型式试验
 2.3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2.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2.5获证后的监督
 3、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3.1 认证申请
 3.1.1 申请单元的划分
 按不同用途或不同结构划分电线电缆产品认证单元。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见“电线电缆产品强制性认证单元划分及其型式试验送样要求”
 同一制造商、不同生产场地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同一生产场地,不同制造商生产的相同型号规格产品应作为不同的申请单元,并分别进行型式试验。
 3.1.2 申请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书,并随附以下文件资料:
 a)申请人、制造商、生产厂合法经营和生产的有关证明(例如: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委托合同、知识产权方面的合法声明等);
 b)产品一致性声明;
 c)产品描述信息(附件2),包括原材料及其制造商等信息。关键原材料种类见“电线电缆产品关键原材料一览表”(附件4);
 d)代理申请合同(如果委托他人代理申请);
 e)其他需要的文件。
 3.2 型式试验
 3.2.1 型式试验的送样
 3.2.1.1 送样原则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应从中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送的样品应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结构要求、原材料制造商及其全部原材料。
 3.2.1.2 送样数量
 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型式试验的样品,并对选送的样品负责。一般电线电缆产品,送样数量为50m。
 导体截面≥50mm2的塑料绝缘产品、导体截面≥16mm2的橡皮绝缘产品,送样数量为≥30m。
 3.2.1.3 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
 3.2.3 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型式试验结束后,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报告》。
 型式试验项目部分不合格时,允许申请人进行整改;整改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自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计算),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申请人也可主动终止申请。
 《产品描述报告》是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的信息的描述,认证机构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组织编制《产品描述报告》,内容应清晰、完整。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持证人提供《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持证人应保证在生产厂能获得完整有效的《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描述报告》。
 3.3 初始工厂检查和产品一致性确认检验
 3.3.1 初始工厂检查
 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
 3.3.1.1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由认证机构指派的产品认证检查组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以及国家认监委、认证机构制定的补充检查要求,对工厂进行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同时,还应按照“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进行核查。
 3.3.1.2 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检查时,检查组对申请认证的产品按照每个制造商、每种产品(指1.1列明的4种产品)至少抽取1个型号规格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一致性
 检查内容包括目证试验和核实以下内容:
 a)产品的合格证和包装物上所标明的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b)产品表面印刷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时,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一致;
 c)产品表面印刷的制造商名称、商标应与制造商的注册名称、注册商标一致;
 d)产品的结构、性能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的描述一致;
 e)产品所用原材料的名称、型号、规格、质量、制造商应与产品标准的规定、《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
 f)绝缘、护套的加工方式应与《产品描述报告》的描述一致。
 目证试验项目为“电线电缆类产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中逐批进行的确认检验项目,必要时应包括例行检验项目。
 认证机构应妥善保存产品一致性检查的有效证据,如《型式试验报告》、《产品描述报告》等。
 3.3.1.3检查结论
 检查组向认证机构报告检查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整改,认证机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理。
                    
                    电缆网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