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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新《产品质量法》)于2000年9月1日起实施。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做好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有关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凡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均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2.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如果该行为持续到2000年9月1日以后的,应当适用新《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3.凡是2000年9月1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在2000年9月1日以后发现的,适用新《产品质量法》时,原《产品质量法》未规定处罚的,不得予以处罚;原《产品质量法》
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与新《产品质量法》的处罚规定不一致的,不得超出原《产品质量法》所限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 

资料类别: 20110727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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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0-26
发 布 人: 孔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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