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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牌产品管理新规章 申请具备八个条件

《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日前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实施,原《中国名牌产品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新《办法》是国家质检总局为适应入世要求,履行入世承诺,提高我国产品国际竞争力而制定的。

据了解,《办法》中对名牌产品的组织管理、申请条件、评价指标、评价程序、监督管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对不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入世新形势要求,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章进行了及时的修订和废止。

《办法》规定,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要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社会中介机构为主体,以政府积极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以用户满意为宗旨的总体推进机制。中国名牌产品必须是实物质量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国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产品。同时,中国名牌产品评价工作坚持企业自愿申请,科学、公正、公平、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申请中国名牌产品必须具备八个条件  

今后,凡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必须具备八个条件。这是日前发布实施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这八个条件包括:

1 产品生产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规定;

2 产品实物质量在同类产品中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3 年销售额、实现利税、工业成本费用利润率、总资产贡献率居本行业前列;

4 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技术装备,技术创新、产品开发能力居行业前列;

5 产品按照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我国标准组织生产;

6 企业具有完善的计量检测体系和计量保证能力;

7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

8 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程度高。

此外,《办法》还规定了六种情况不能申请中国名牌产品称号,它们是:使用国(境)外商标的;列入生产许可证、强制产品认证及计量器具制造许可证等管理范围的产品而未获证的;在近三年内,有被省(直辖市、自治区)级以上质量监督抽查判为不合格经历的;在近三年内,出口商品检验有不合格经历的,或者出现出口产品遭到国外索赔的;近三年内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名牌评选“票子”不能换“牌子”

针对目前社会上一些行业性质的评价机构为满足企业创名牌的迫切心理,向企业收钱送“牌子”的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这种做法违背了国家实施名牌评价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借名牌产品评选之名乱收费。

据介绍,随着名牌效应不断深入人心,某些企业为给自己产品打上“××名牌”的旗号,不惜走门子、找路子、送票子,对我国名牌战略推进造成严重阻碍。有关人士强调,名牌评价必须坚持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遵循严格的评价程序和科学的评价指标,坚决杜绝评价过程中的收费行为,一旦发现收费现象,都将严格推进名牌战略的一项具体工作,其目的在于培育名牌意识,引导企业争创名牌产品,并通过市场机制约束企业行为,使企业不断提高竞争能力。实施名牌战略,培育、扶持名牌产品是质检系统的重要任务,名牌产品的评价工作要严格按照质检总局颁布的《中国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这位负责人还强调说,企业产品并不是赋予“名牌”称号就可以万事大吉,而是需要经过市场认可。因此名牌的评价必须以市场评价为核心机制,以政府积极推进为保障,以用户满意为宗旨。尤其重要的是,要加强对企业取得名牌称号后的管理,不搞名牌“终身制”,一旦名牌产品质量状况出现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将对其进行通报,甚至取消其名牌称号。

资料类别: 20110727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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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0-26
发 布 人: 吴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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