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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中心函(2003)89号关于电线电缆产品严格执行国家

许可中心函( 2003 ) 89 号

关于电线电缆产品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电线电缆产品审查部: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工商领域制止重复建设有关问题的复函》 ( 发改办产业[ 2003 ] 799 号 ) 对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有关产品应严格按原国家经贸委第 14 号令规定执行的要求,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研究决定,现将电线电缆涉及产业政策产品取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中铝绞线、钢芯铝绞线、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 1kV 架空绝缘电缆、 10kV,35 kV 架空绝缘电缆的六个单元属产业政策管理的产品,应严格执行 14 号令的规定及发改办产业[ 2003 ] 799 号文第二款要求。至今未取得上述六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具有 1999 年 9 月 1 日前 注册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同时具有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商省级以上项目审批部门联合审核确定的证明,证明应明确电线电缆项目的建设时点符合要求,才可受理企业的申请,否则不得受理。

二、根据发改办产业[ 2003 ] 799 号文对取证产品应严格把关要求,现已取得电线电缆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1999 年底以后取证的),要求增加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单元,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原有铝绞线或钢芯铝绞线生产许可证的,只能申请增加钢芯铝绞线或铝绞线单元的产品;

2 .原有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或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生产许可证,只能申请增加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或聚氯乙烯绝缘电力电缆单元的产品;

3 .原有 1kV 架空绝缘电缆或 10kV,35 kV 架空绝缘电缆生产许可证,只能申请增加 10kV,35 kV 架空绝缘电缆或 1kV 架空绝缘电缆单元的产品。

不符合上述三点要求的不能申请增加单元(申请时提交原有关单元许可证证书复印件)。

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电线电缆审查部在 12 月 19 日 以后收到的材料(按邮寄日期为准)若未按本文件要求执行的一律退回。 

资料类别: 20110727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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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0-10
发 布 人: 吴文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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