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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2010年7月,相继发生了紫金矿业生产设施泄漏导致的重大水污染事件和吉林市化工原料桶冲入松花江事件,对饮用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再一次为饮用水环境安全敲响了警钟。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饮用水环境安全,明确要求针对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特别是距离饮用水水源地较近的化工石化企业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整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切实加大化工石化企业环境监管力度,确保饮用水环境安全,我部决定于2010年9月至11月在全国开展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提高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对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认识,健全各级政府、部门,特别是相关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督促一批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企业完成整治任务,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逐步建立环境污染隐患的全过程监管机制和环境污染风险评估机制,全面提高环境监管水平,遏制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

二、排查整治范围

本次排查整治范围主要是沿江沿河设立的无机化工、有机化工、精细化工、煤化工、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等化工石化企业(包括取缔、关停及废弃的,具体分类参照《关于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 13号))以及原油、成品油、化学品等输送管线、码头及储罐区。尤其是原料及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化工石化企业应纳入重点排查整治范围。 

三、排查整治重点

(一)辖区内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沿线的化工石化企业以及相对集中的工业园区。

(二)辖区内重要江河干流及其主要支流涉及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准保护区及上游的化工石化企业。

四、排查整治内容及具体要求

(一)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2008年以来审批的(包括国家审批)建设项目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对没有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一律停止建设;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无环境风险评价专章的,责成建设单位限期补做环境风险评价,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不完善的,责成建设单位补充完善其内容,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核;在建项目,检查核实其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的相关设施和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没有同步落实的,责令建设单位予以补充完善;处于试生产未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应在验收材料中补充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并在验收中检查核实;已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无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措施的,应补充制定并报原验收部门审核;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正式生产的,一律停止生产。

(二)沿江沿河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情况。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发现有化工石化企业,应立即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化工石化建设项目,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沿江沿河各类工业园区和化工石化企业废水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对超标排放的,依法处罚,限期治理,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对擅自停运污染物防治设施的,限期改正,依法处罚;对没有按期落实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整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环境问题突出的工业园区,实行区域限批,开展综合整治。

(四)沿江沿河取缔、关停或废弃的化工石化企业处置情况。对拒不执行取缔、关停决定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对取缔关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的,应立即彻底拆除设备、断水断电、清除原料;对废弃化工石化企业遗留的原料及产品,应立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妥善处置。

(五)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执行情况。对未按规定申领填写联单的、未按规定运行联单的、未按规定期限向环保部门报送联单的、未在规定存档期限保管联单的以及拒绝联单检查的要依法予以处罚。

(六)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制定完善情况。至今仍未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企业,立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的,要督促企业进一步摸清环境风险源,完善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健全企业环境应急机制。

五、排查整治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主要分为自查和督查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9月至10月),以地方及企业自查为主;

第二阶段(10月至11月),以各督查中心督查为主。

六、有关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排查整治工作,充分认识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排查整治工作的紧迫性、艰巨性,迅速成立工作小组,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组织有关力量集中开展排查整治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及企业认真开展排查整治工作,查找各个环节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对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隐患问题,落实有效防范措施,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二)要结合污染源普查、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易燃易爆危险品建设项目环境风险排查和环保专项行动重金属排放企业排查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化工石化企业排查整治,建立完善《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系统》数据库。对已经下达整改要求的,要进一步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各项整改措施落实到位,做到排查到位、不留死角,整治到位、不留隐患。对2005年全国环境安全大检查发现的各类环境污染隐患或污染问题要重点督办。

(三)要在全国饮用水水源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的基础上,结合饮用水水源污染隐患排查,继续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准保护区内及上游地区的化工石化企业,进一步加强日常环境监管,从源头控制隐患。

(四)要严把新建项目环评审批关,严格控制环境敏感区的化工石化新建项目,对于沿江沿河新建化工石化项目,要严格审查环境影响评价中风险评价环节,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

(五)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行动平台作用,继续加强与发展改革、监察、安全监管、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加大检查、巡查、督查频次,及时移送相关违法案件。对跨区域的企业和饮用水水源地,采取联合执法或交叉执法检查,严厉打击偷排、漏排和超标排放等各类违法行为,确保监管到位。对于监管不到位,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排查整治行动宣传力度,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资料类别: 20110727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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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10-04
发 布 人: 孔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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