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
当前位置: 电缆网 > 资料首页 > 法律法规 > 文章
电线电缆假冒又劣质 法律责任从重又适当

2003年3月,根据举报,某区质量技监局会同公安分局经侦支队对A电线电缆厂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A厂的生产流水线上正在生产标注为B厂名称、地址的电线,成品仓库内发现一批已生产好的同样标注的电线、电缆,数量为9种型号共16圈,货值金额482035.95元。另外,在A厂办公室内还发现B厂的产品合格证3200张。经B厂鉴定,上述产品全部为冒用B厂厂名、厂址的产品,执法人员又将库存产品送国家电线电缆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检验。

经立案调查取证:1、A厂共生产冒用B厂名称、地址的电缆货值金额为2433727.72元,其中已售出产品的货值为1951691.77元,获违法所得21468.61元,以上事实均经行政相对人确认;2、库存假冒产品检测结果:(1)有三种型号不符合国家标准,属劣质产品,货值金额为65000元;(2)有四种型号单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可降规格使用,货值金额为160000元。

2003年5月,某区质量技监局经讨论认为,A厂既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第三十条、同时又违反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三条、六十条的规定,决定对A厂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1、责令停止违法生产、销售;2、没收冒用厂名、厂址的电线、电缆9种型号共16圈;没收假冒B厂产品合格证3200张,印字轮2只;3、对三种型号劣质电线、电缆处3倍罚款,计195000元;对四种型号单项指标不合格的电线、电缆处1倍的罚款,计160000元;处其他电线、电缆货值金额2208727.72的50%罚款,计1104363.86元,合计罚款1459363.86元;4、没收违法所得21468.61元;鉴于A厂的违法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某区质量技监局随后又将该案移送至公安局经侦支队作进一步侦察。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产品质量应符合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第三十条规定: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二条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冒充合格产品。 

资料类别: 201107271000001
资料大小: 0 KB
下载次数: 0
发布时间: 2011-09-30
发 布 人: 吴文婷

电缆网转载请注明出处

服务热线

电话:18861778700

QQ在线服务

QQ:3488196402


Copyright 远东买卖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All Rights Researved. 苏ICP备20037087号-2 未经书面授权,禁止转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