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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电缆入地敷设、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统一设置的通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住宅建设整体质量水平,改善住宅小区居住环境,努力达到市委七届七次全会提出的“力争成为国内外适宜发展创业和生活居住的城市”的目标,根据沪府发[2000]37号《关于加强上海市城市道路架空线管理的意见》、沪府办发[2000]8号《上海市道路两侧实施破墙透绿暂行办法》、沪住规[1999]065号《关于本市住宅项目实行空调器位置统一设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现就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内电缆敷设、围墙建设、空调器外机位置统一设置等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本市新建住宅小区都必须做到:电缆入地敷设、靠近城市道路的围墙透空透绿、空调器外机位置设置统一、安全、隐蔽(以下简称“三个必须”)。

二、凡市、区、县住宅局(署)在核发《住宅项目配套建设条件审核意见通知单》时,要将新建住宅小区“三个必须”的有关要求以告知单的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以便建设单位实施。

三、市和区、县住宅局(署)在参与对建设单位申报的住宅项目扩初审查时,应对住宅建设项目设计达到“三个必须”的情况提出明确的书面意见。

四、要加强检查和验收

1、市和区、县住宅局(署)在建设单位申报住宅项目基地身份证和《住宅建设施工计划》时,应对该项目“三个必须”的落实情况进核查。

2、在受理《住宅竣工配套设计》申请时,应对“三个必须”的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未按规定实施的,应责成建设单位整改。

3、市、区、县住宅局(署)在对新建住宅办理交付使用许可证时要严格把关,对“三个必须”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如不符合要求的,应责成建设单位整改,整改合格后方予发证。

五、各区、县住宅局(署)应对在建、未建项目进行一次清理,并按以下原则处理:

1、对住宅小区内电缆敷设,除在建小区供电、电话、有线电视等配套电缆设计方案已明确实行架空线的,可继续按原方案实施,同时向所在区、县住宅局(署)备案;尚未明确的,必须入地敷设。

2、对住宅小区内实行实体围墙的,要责成建设单位修改设计,方可施工;已施工的,必须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前纠正。

3、对待建住宅小区,设计中未按规定考虑空调器外机位置统一、安全、隐蔽设置的,必须责令建设单位予以纠正。

六、因客观或特殊情况限制,一时不能完全达到“三个必须”条件要求的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应在委托规划设计前向所在区、县住宅局(署)提出申请,经市、区、县住宅局(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按审定方案实施。市、区、县住宅局(署)应对这些项目备案登记。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资料类别: 2011072710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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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1-09-27
发 布 人: 孔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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