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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护沪闽通信光缆设施安全的联合

        沪闽通信光缆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上海经温州至福州贯通我国沿海各大城市的重要干线;担负着党、政、军、民国内外信息联络通信的重要任务,也是我市进行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8号文件《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提高警惕,严防坏人破坏。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保护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进行保护线路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保护通信线路安全重要意义的认识。一旦发现有人毁坏光缆线路及其设施,要立即制止并向当地政府、公安、邮电部门报告,以确保通信光缆的安全。

        二、任何单位或个人在通信光缆附近架设其他设备,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公路、开渠、采石、筑坝、兴建水利和建房等工程建设,如危及光缆及其他设备安全时,必须事先同光缆管理部门联系,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方可施工。

        三、不准在光缆线路上面堆放笨重或腐蚀性物品;不准在线路两侧各一米内建房搭棚;不准在光缆线路两侧各二米内植树造林;不准在光缆线路两侧各三米内挖土,取沙和设置厕所,畜牧圈、沼气池、建坟等能引起光缆腐蚀的建筑;不准在光缆线路附近开沟,爆破取石、立柱、钻探、建窑烧瓦等危及光缆安全的施工;不准在光缆水线附近的河沟中抛锚,打捞、取沙泥等作业。

        四、盗窃光缆,损坏一切通信(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各级公安机关都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处理,坚决打击破坏光缆设施的犯罪分子。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造成损坏光缆及设施,阻断通信的,应责令其承担修复的费用,并赔偿阻断通信所造成的电路费,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六、对于维护通信安全并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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